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本条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执行中,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故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资质。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强标。关于节能设计变更的要求:(1)原设计单位认可;(2)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查;(3)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认可。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目的是增加节能设计变更的难度,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有可能碰到“四新”技术。应审查其评审、鉴定、备案报告。有无省建设厅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等、型式检验报告等。枣建科设字【2007】6号文要求外地产品未到市墙改办备案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上使用。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要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JJ004、《技术交底记录》JJ005。
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两大依据。施工方案一定要有针对性,考虑严密,才会真正起到指导作用。
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14.1.3条规定的情况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建筑节能的检测除14.1.5规定(即“外墙节能构造检测”)的以外,均为见证取样送检(参见3.2.2)。
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多处提到“具备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均是此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