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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08 01:5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鲁建科教字【2007】6号文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

  

  “浆料类外墙外保温”——是指以微(发)泡水泥、胶粉聚苯颗粒、改性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波化微珠等为保温材料的单一浆料性质的外墙外保温做法(文件中的定义)。规范2.0.1对保温浆料给出了术语:“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淘汰的主要原因是浆料类保温材料吸水率高,干缩变形大,湿作业施工后浆料的各项技术指标与理论计算数据或试验数据有较大差异。鉴于浆料类保温材料具有一定的保温和防火性能,除外墙以外的围护结构其他部位如楼梯间、凸窗、雨棚、防火带等在满足相关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对高层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在竖向高度每隔18~20m间距需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向上蔓延(可采用保温浆料或者防火岩棉、玻璃棉板材)。

  

  “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是指以膨胀珍珠岩(含憎水珍珠岩)、蛭石为保温材料的屋面保温做法。包括粉状和块状。

  

  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也是对材料的“可视质量”进行检查。《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JJ022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贴条》JJ023、《复印件(或抄件)贴条》JJ024。注意复印件一定要有原件存放单位的签字、盖章,保证质量责任的可追述性。

  

  3. 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附录A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9个分项中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检测与控制”分项没有复验项目。复验为见证取样送检。执行【2000】211号文的规定。由于复验数量较少,不再执行其中30%的规定,全数见证(宋波讲稿)。

  

  本条规定了对材料进场验收的3项内容:可视质量、证明文件、抽样复验。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我国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四种等级。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

  

  山东省标准DBJ14-035-2005规定:EPS板——阻燃型;XPS板——燃烧性能B2级;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B1级。(仅供参考)

  

  GB8624-2006改为A1、A2、B、C、D、E、F七个级别。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保温浆料在国家规范中没有淘汰。

  

  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参见3.3.3条,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雨季要有防雨措施。

  

  3.3施工与控制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参见3.1.2条。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条文说明: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制作样板间(件),作为一项要求写入了条文。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验收的划分

  

  3.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规范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这样验收统一标准在原来的9个分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第10个分部。注意,没有子分部工程。

  

  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将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给出了这10个分项工程名称及需要验收的内容。表中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其他与节能无直接关系的验收项目套用相对应的规范。这样,就基本解决了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重复的现象。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的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容易造成分散和混乱。故本规范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当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划分成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此时分项验收只是一个汇总。

  

  表3.4.1中“主要验收内容”一栏,不是对应的检验批,而是分项验收记录表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15.0.3条规定了建筑节能工程当以检验批进行验收时的合格条件;如果按分项直接验收,合格条件按15.0.4条规定执行。见第15章说明。

  

  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的划分不是绝对的。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单独组卷是加强过程控制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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